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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【辩论活动】组织换肾致人死亡,获刑3年半是否太轻?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童心无邪    时间: 2016-8-9 19:37
标题: 【辩论活动】组织换肾致人死亡,获刑3年半是否太轻?

80后小伙崔某在百货公司门前充当肾贩子,张罗两名张姓男子的换肾事宜,不料受体方却在肾脏移植手术中突发死亡。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,崔某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获刑3年半。
海淀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5月至6月间,崔某伙同他人(另案处理)在海淀区永定路西点百货门前等地,组织18岁的小张同45岁的老张见面,双方约定由小张出卖肾脏1枚,老张向崔某支付42万元用以购买肾脏及手术、中介等费用,崔某再向小张支付4万元购买肾脏。
2015年6月19日,崔某带领受供双方前往山东临沂进行肾脏移植手术。意外的是,手术中,老张因肺水肿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。
最终,崔某被以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,罚金3万。
那么崔某组织换肾致人死亡,获刑3年半是否太轻?


作者: lvguangqiang    时间: 2016-8-9 19:49
国家应该严厉打击黑市贩卖器官!!!!也应该严惩买方!!!!有多少流浪汉 被摘取器官,有多少儿童被拐!!!一句话 没有买卖 就没有伤害!!!!!!!!!!!!!!!!
作者: killer74    时间: 2016-8-11 18:09
这个轻重没有界定,我觉得3年合适
作者: xb4414xb    时间: 2016-8-13 11:47
要看哪个组织者,到底违反了哪个条款,如果违反了,贩卖器官罪,而死者,确实是自身的原因死亡的,与器官无关。那么,判3年始合适的。
作者: 虬君    时间: 2016-8-14 19:45
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社会的需求没有正当途径解决时,各种替代方式都怕派生出来,这是社会的悲哀,也是法律的过失。
作者: 闲看云飘    时间: 2016-8-16 17:26
中国的法律真是奇葩,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,贩卖人体器官谋取暴利,致人死亡,只判3年半,也太轻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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